索引号: 003187202/202306-0000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5-24 发布日期: 2023-06-08 14:46
文  号: 宿建〔2023〕75号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切实加快宿州市绿色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科技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48494

关于切实加快宿州市绿色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威尼斯37266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08 14:46 编辑:宿州市住建局

宿建〔202375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以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市场引导、政府推动、全面推进的原则,严格规划设计把关,严格建设运营监管,全面落实支持政策,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全面执行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2023年起,绿色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开工民用建筑比例100%,竣工面积占新竣工民用建筑比例达95%以上。重点推动一星级绿色建筑落地,到2025年,一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40%以上,鼓励发展二星、三星等高星级绿色建筑;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稳步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持续推进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探索绿色生态城区(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2023年起,全市城镇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2%以上,到2025年达到40%以上(如遇上级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在城市新区、功能园区等区域规划建设中,突出绿色发展理念,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绿色建筑,其中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高于50%(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部按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二星、三星等高星级绿色建筑。

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改变由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管理模式,由市住建部门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程序,颁发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二)大力推进绿色建材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推动建材产品质量提升。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绿色建材产品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绿色建材评价认证等信息,畅通建筑工程绿色建材选用通道,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以外墙保温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及密封材料、高性能混凝土、资源循环利用等建材产品为重点,指导各县区、园区在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加快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化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

(三)稳步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序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等绿色改造,提高建筑能效水平。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稳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提高人民居住质量和生活水平。持续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普及工作,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因地制宜推进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技术的建筑应用。(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四)全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单体地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地上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推动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标准化,支持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提升建造水平。推广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模式,创新管理模式,完善配套政策,提高施工效率。(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五)执行时限要求。本意见出台前已经取得土地的项目,截至本意见印发之日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严格按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自愿建设。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土地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和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并严格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面使用“交钥”合同,即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总承包合同范围包括设计、施工、采购、装饰等内容,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进一步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流程,市政务服务局适时出台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导则。(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四、政策支持

(一)用地保障。在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或建设用地划拨阶段,由市住建部门提出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提请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按照研究意见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公告或划拨决定书。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内容,由市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财政支持。对取得二星、三星等高星级绿色建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奖励资金,并做好技术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三)税费优惠。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性企业扶持政策。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的经认定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预制复合墙板(体)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四)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模式,加大融资、上市支持力度,提高保险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银保监分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

(五)容积率奖励。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预售销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等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预售许可》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等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管中心,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

(七)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1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

(八)发展环境。对装配式建筑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扬尘管控措施到位、施工机械尾气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以正常施工。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向交通运输部门正常提交道路通行申请后,依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意见,公安机关在保障道路通行安全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在施工当地没有或只有少数几家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对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质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是推进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我市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园区规划建设局(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重大意义,紧密结合地方实际,迅速研究部署,明确鼓励支持政策和推进机制,加快政策落地。(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园区规划建设局(部)要成立相应机构,紧紧围绕各自工作目标,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和政策推动,确保绿色建筑产业各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市政府相关部门)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园区规划建设局(部)负责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推动落实、考核评价等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具体落实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审批、用地规划、奖励政策兑现、补贴政策支持、发展环境保障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联动,为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市政府相关部门)

(四)强化规划约束。加快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占新建建筑比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依法实施监管。着力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项目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评价等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省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强化和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规划控制、土地约束、评价认定和竣工验收制度,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对未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后装配率达不到规划要求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对项目建设单位处以10/㎡(总建筑面积)的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

(六)严格质量监督。加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质量管理。制定完善项目建设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后期管理等环节的质量管控措施,强化全过程质量追溯,重点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机制和后评估机制,强化对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节点连接等关键环节监管,确保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质量。(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

(七)推进技术融合。支持研发和推广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的结合,在建造全过程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集成与创新应用。探索数字化设计体系建设,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探索以钢筋制作安装、模具安装拆卸、混凝土浇筑、钢构件下料焊接、隔墙板加工等生产关键环节为重点的工艺流程数字化和建筑机器人应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

(八)浓厚社会氛围。要制定工作计划,积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和公交、广场、商场、电梯、社区等渠道,大力宣传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基本知识、特点优势、政策措施、先进经验、标准规程、典型案例等,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和绿色发展理念,增加社会公众认知度和市场接受度,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建立多层面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教育培训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培育专业技术人才,着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绿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宿州市科技局

202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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