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威尼斯37266
宿建〔2022〕106号
各县(区)、市管各园区建设局(部),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局根据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宿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6日
宿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快推进建设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建设监理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对建设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设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的信用评分。
第四条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全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宿州市建设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公开和推送。
第五条 市、县(区)级的加、减分标准,由市住建局根据全市实际划分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加分、扣分标准通过市住建局网站、监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人员信息等。
第七条 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企业纳税、企业产值、外埠市场开拓、表彰及党建工作、奖励、社会贡献、人才培养、不良信用等内容。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区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区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是指发生以下行为的: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履职,企业人员信息不符合要求,不履行监理职责或因监理单位过失、过错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九条 建设监理企业基本信息一般通过企业上传和市监管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关联或进行登记归集。
第十条 建设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由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企业及人员信用管理,除归集本系统内部作出的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外,其他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也应负责进行归集。
信用信息也可由建设监理企业向开展信用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归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信用信息的科室,应自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记录入市监管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监管平台。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完善市监管平台信用信息推送功能,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实时逐级分别推送至省住建厅信用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章 信用评分
第十三条 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分为基本信息、企业纳税、企业产值、外埠市场开拓、表彰及党建工作、奖励、社会贡献、人才培养、不良信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扣分项不设下限(详见附表)。具体各项计分说明如下:
(一)企业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供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信用信息日常联系人授权委托书、企业守信承诺书。
(二)资质等级
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计分,乙级及以下资质不区分房建、市政专业,以专业资质等级高的计分。如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应及时在市监管平台内同步更新资质相关信息。
(三)人员情况登记
凡参与宿州市建筑市场的企业监理人员都必须是在平台已经完成登记录入的企业正式员工,并纳入企业参与建筑市场招投标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人员登记录入由企业自行申报,需提供录入人员本人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四)企业纳税额
在“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电子税务局”系统打印上一年度带有二维码的监理完税证明资料,对于企业有非监理服务性收入的单位,需补充上传监理合同和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
(五)企业产值
提供企业上一年度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理项目合同原件、施工许可证、网上截图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和企业承诺函等原件扫描件。
(六)外埠市场开拓
提供企业上一年度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外的监理项目合同原件、施工许可证、网上截图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和企业承诺函等原件扫描件。
(七)表彰及党建工作
企业在宿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国务院、住建部(含住建部认可的国家级行业协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市级行业协会)以及四县一区政府的表彰,需上传受表彰的证书、表彰文件、信息公开的网址及截图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行为发生日期应与表彰、获奖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下发日期一致。
政府部门表彰:企业需上传正式表彰文件扫描件(或证书及网页截图)。各级党委表彰参照同级政府表彰赋分。
行业协会表彰:企业需上传表彰证书、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扫描件,认可的协会表彰有:①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所评综合类奖项;②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所评综合类奖项;③宿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所评综合类奖项;④安徽省建设监理行业先进企业或安徽省30强企业。以上均以最高得分为准,不重复计分。
企业在宿州市辖区内“成立党组织1年以上的”企业需上传上级党组织批复成立文件原件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
(八)优质工程
获奖项目仅认可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企业需上传获奖文件、证书及监理合同原件扫描件。同一项目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计分。
(九)标化工地
获奖项目仅认可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企业需上传标化工地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及监理合同原件扫描件;观摩会议通知、相关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及监理合同原件扫描件。只认可住建部、安徽省住建厅、宿州市城乡建设局及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观摩活动。同一项目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计分。
(十)社会贡献
同一企业、上一年度参与组织的救灾、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获得相关部门表彰表扬的或向相关部门捐款(含物资)累计数额进行计分;企业需上传正式的获奖文件或捐款凭证原件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
(十一)人才培养
近两年获得本省、市政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比武中获得奖项的分别予以赋分。
第十五条 优良信用评分实行动态计分,按周期进行相应赋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自作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扣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扣分。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工程项目获得的不同级别表彰、奖励,取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同一企业在同一工程项目的同一行为被多次处理的,取最高值扣分,不作累计扣分。
监理企业所服务(所监)的工程项目获得奖项,监理企业作为参建单位未参评,不予计分。
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应在网上依法公示,建设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予以公布,并相应变更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在检查频次、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设监理企业及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人员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加倍扣除其相应评价分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宿州市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
评分类别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值 |
封顶分值 |
有效期 |
基本 信息 (15) |
企业登记 (5) |
企业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系统注册基本信息,并通过资质信息、法人身份、守信承诺书等信息审核。 |
5 |
5 |
动态 更新 |
资质等级 (5)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等双甲级资质 |
5 |
5 |
||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或市政公用工程甲级 |
4 |
||||
工程监理乙级或资质改革后的乙级 |
3 |
||||
人员情况登记 (5) |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0.5分/人 |
5 |
5 |
||
企业 纳税 (20) |
在宿 纳税 |
纳税额200万元以上 |
20 |
20 |
一年 |
纳税额150-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
18 |
||||
纳税额100-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 |
15 |
||||
纳税额60-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
12 |
||||
纳税额30-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
8 |
||||
纳税额5-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
5 |
||||
企业 产值 (15) |
在宿 产值 登记 |
单项监理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
1.5分/项 |
15 |
一年 |
单项监理合同金额100-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 |
1.0分/项 |
||||
单项监理合同金额30-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 |
0.5分/项 |
||||
单项监理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 |
0.3分/项 |
||||
外埠市场 开拓 (10) |
产值 登记 |
单项监理合同金额50万以上的 |
2分/项 |
10 |
一年 |
单项监理合同金额30-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 |
1.0分/项 |
||||
单项监理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 |
0.5分/项 |
||||
表彰及 党建工作 (8) |
表彰及 党建工作 |
1.企业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得5分 2.企业获得住建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表彰的,得4分 3.企业获得安徽省住建厅或宿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得3分 4.企业获得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四县一区政府(含经开区、高新区、宿马园区)表彰的,得2 分 5.企业近两年被列入“信用中国”诚信“红名单”的得1分 6.已经建立企业基层党组织的得2分 7.近两年获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的得1分 |
8 |
三年 |
|
奖励(25) |
优质 工程 (15) |
近三年获国家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装饰工程优质奖) |
5/项 |
15 |
三年 |
近三年获省级奖项(黄山杯奖) |
4/项 |
||||
近三年获得市级奖项(金鸡杯) |
3/项 |
||||
标化 工地 (10) |
近三年获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 |
4/项 |
10 |
三年 |
|
近三年获市标准化工地的 |
2/项 |
||||
近三年召开现场观摩会议的 |
1/项 |
||||
社 会 贡 献 (5) |
社会贡献 |
1.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组织的救灾、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中捐款(含物资)10万元以上的得5分; 2.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组织的救灾、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中捐款(含物资)5万-10万元(含10万元)得3分; 3.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组织的救灾、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中捐款(含物资)1万-5万元(含5万元)得1分; |
5 |
一年 |
|
人才 培养 (2) |
人才 培养 |
近两年获得安徽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比武获得前三名的加2分 |
2 |
2 |
一年 |
近两年获得宿州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比武获得前三名的加1分 |
1 |
||||
不 良 信 用 |
行政处罚信息 |
被住建部、安徽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
-15/次 |
动态 更新 |
|
被安徽省住建厅或宿州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
-10/次 |
||||
被宿州市城乡建设局通报批评的 |
-5/次 |
||||
被所辖县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3/次 |
||||
企业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宿州”被列入“黑名单",或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 |
-5/起 |
||||
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
﹣5/次 |
||||
不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被上级部门通报的 |
﹣5/次 |
||||
安全行为信息 |
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10/次 |
|||
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
﹣10/次 |
||||
因监理不作为致使安全隐患得不到消除,又不采取措施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机构报告的 |
﹣2/次 |
||||
质量行为信息 |
承监的项目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监理企业存在责任的 |
﹣2/次 |
动态 更新 |
||
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
﹣5/次 |
||||
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
﹣10/次 |
||||
市场行为信息 |
关键岗位人员未按照合同要求到岗履职等未按合同要求到岗履职的 |
-3/次 |
动态 更新 |
||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2/次 |
||||
低于成本价参与投标扰乱市场行为,经查实的 |
-3/次 |
||||
企业未按规定上报监理统计报表的 |
-1/次 |
||||
对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或资质核查、检查过程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3/起 |
||||
一票否决 行为 |
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 |
直接列入黑名单 |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
受到吊销资质、执照行政处罚的 |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火灾事故的 |
|||||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
|||||
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