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内容解读-威尼斯37266
一、政策背景和起草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宿政发〔2013〕2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灵政办发〔2016〕8号)。2016年4月1日,《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宣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入了新时期,该暂行办法对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中的个别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
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近几年的征收工作实践、政府文件批复、会议纪要、司法判例、群众诉求等方面,将我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积累、总结出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梳理上升到县政府规章政策层面加以巩固和推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为《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称“办法”)。(依据:征收工作实践及司法建议)
2.《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种情形中:“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修改为“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8年6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房屋界定年限的批复(灵政秘〔2017〕29号))
3.《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种情形中:“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是2012年8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修改为“对2008年6月航拍图上无标注,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12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房屋界定年限的批复(灵政秘〔2017〕29号)
4.《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种情形中:“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12年8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修改为“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12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依据:征收工作实践及司法建议)
5.《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种情形中:“被征收房屋位于2000年3月、2012年8月航拍图图片区域以外,且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经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开发区)调查核实房屋的建造时间,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处理。”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位于2008年6月航拍图、2012年3月航拍图图片区域以外,且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经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开发区)调查核实房屋的建造时间,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处理”。(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房屋界定年限的批复(灵政秘〔2017〕29号))
6.《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种情形中:“凡是在2000年3月以后政府新建或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修改为“凡是在2008年6月以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房屋(住改商)商业用途界定年限的批复(灵政秘〔2016〕48号))
7.《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种情形中:“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证明,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修改为“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证明2008年1月1日后至2012年1月1日前连续经营至今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面积认定”。(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房屋(住改商)商业用途界定年限的批复(灵政秘〔2016〕48号))
8.《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种情形中:“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照商业用房认定。”修改为“具备三等砖木以上结构的沿街底层建筑(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证明2008年1月1日前连续经营至今的沿街第一自然间的合法房屋按照商业用房认定。”。(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房屋(住改商)商业用途界定年限的批复(灵政秘〔2016〕48号))
9.《办法》第二十一条中:“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人均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修改为“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m2的,经公示无异议,且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积极配合的,可以享受人均20m2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原则上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m2,不超过120m2,具体安置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口确定”。(依据:2021年10月22日县政府征收专题会议研究)
10.《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内容增加“具体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另行制定。”(依据:征收工作实践及司法建议)
11.《办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16年4月1日实施的《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的房屋征收项目,已达成协议,并有明确的补偿办法及标准,仍按原协议、补偿办法和标准执行。(依据:征收工作实践及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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